福大研〔2016〕34号
各位老师:
为了更好地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和我校具体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2016年·第8次)研究,决定提高我校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给予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提高至7500元/月(发放24个月),经费超出上级财政拨款范围的部分,从学校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学校提供的待遇的基础上,合作导师还须为每名全职博士后配套科研补贴,其中,理工类学科不低于4万元/年,文科、经管类学科不低于2万元/年;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申请入站前将上述经费划拨至研究生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费”专户,由学校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超出两年未出站的全职博士后,两年后的所有待遇由合作导师负责提供。
二、全职博士后进站后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博士后、合作导师签订三方工作协议,明确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工作目标、科研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三、全职博士后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职称评聘、师资博士后留校入编等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今后学校不再为全职博士后办理“医疗、重疾、意外”组合型商业保险。全职博士后的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及社保代办费从学校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具体由人事处负责。研究生院应在每月5日前将全职博士后人员增减变动情况通知人事处。
四、学校采用提供校内宿舍租住或给予校外租房补贴的方式改善全职博士后住宿条件。学校尽可能提供新老校区60平方米以内的宿舍供全职博士后住宿;若校内暂无合适房源,允许全职博士后到学校周边自租房源居住,学校给予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经费从学校公共账户中列支,具体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
五、全职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可参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六、上述事项适用的对象为2016年6月1日后入站的全职博士后。2016年6月1日前入站的全职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按规定的剩余在站时间比例提供科研补贴后(如,全职博士后进站满8个月,则合作导师须提供剩余16个月的科研补贴),按上述事项执行待遇标准,否则将继续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
七、上述事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院科研办
2016年8月30日